可以,但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担责。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条规则的三个要点
- 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但只突破一层(发包人←→转包人),不能无限往上追;
- 责任有上限:发包人已经把钱付清了,就不再承担责任。"欠付范围内"是硬边界;
- 必须先查明欠付数额,所以实践中要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把账算清。
"实际施工人"不是谁都能当
司法解释语境下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通常包括: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单纯提供劳务的班组、包工头手下的工人,严格说不属于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走的是劳务合同/劳动争议路径(农民工工资还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专门保护,包括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等制度)。
实操建议
- 起诉前先查清资金链:发包人是否已足额支付?转包人收到了多少?这决定能追到谁、追多少;
- 把转包人列为第三人,避免法院以"欠付数额不明"驳回;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尤其是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
- 农民工工资优先走行政投诉渠道(劳动监察、住建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的清偿责任比民事诉讼更快,通常几周内有结果;
- 起诉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留意期限(见下条),别赢了官司丢了优先权。
给发包人的提醒:把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监督其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留存凭证,是切断这类连带风险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