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能,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得很直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叫作"或裁或审"中的"裁审择一",选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管辖。

三种例外,才是突破口

  1. 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不明且补充不成、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都可能被认定无效。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签订地无法确定,或者写成"或仲裁或诉讼"这种骑墙条款。
  2. 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条款只覆盖合同履行争议,但对方主张的是侵权、不当得利,或牵扯到合同外的第三方,就可能不在仲裁条款射程内。
  3. 对方先放弃仲裁。对方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应诉答辩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这条对企业同样适用,收到起诉状就要检查有没有仲裁条款,有的话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过期作废。

实操提醒

  • 签合同时,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全称(如"东营仲裁委员会"),不要写"当地仲裁机构""有关仲裁机关";
  • 涉外合同更要慎重:选择仲裁往往比诉讼更便于跨境执行(《纽约公约》项下承认与执行),选错机构则连门槛都进不去;
  • 已经发生纠纷的,先看仲裁条款再决定动作,走错程序白白损失几个月时间和一笔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