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审计是行政监督,不是民事结算的当然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建设工程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最高法院的态度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现在的基本立场是:

1. 合同没约定 → 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性质上是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价是承发包双方基于施工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主体、性质、目的都不同。没有合同约定,发包人不能单方拿审计结论压价。

2.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 → 一般应予尊重

但如果约定明显不合理地拖延(比如审计长期不出结论,导致承包人长期拿不到钱),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已有证据确定结算价,不会让承包人无限期等下去。

3. 审计结论本身有错 → 可以推翻

审计结论少算、漏算、适用计价依据错误的,承包人可以通过鉴定、举证推翻。审计结论不是"终局真理"。

承包人的实操要点

  1. 签约阶段最关键:如果必须接受"以审计为准"条款,加一句兜底——"审计机关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 X 个月内未出具审计结论的,双方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认结算价";
  2. 送审资料要一次性完整提交并留签收凭证,避免被以"资料不全"为由反复拖延;
  3. 施工过程中把变更、签证、索赔做实(见下条文章),否则审计时无据可依;
  4. 审计结论出来后有异议,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为后续诉讼/仲裁做准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还有一条相关规则: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固定价合同下想靠鉴定翻价,路是被堵死的——所以计价方式的选择,签约时就要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