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确实把认缴期限收紧到五年,但过渡安排对老公司留了缓冲期,不是一夜之间就要补足。

规则本身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对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出了过渡期: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就是最迟缴到 2032 年 6 月 30 日。

不调整的后果

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时候想靠"章程写着 2050 年缴"来挡,是挡不住的。

同时,《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把核查义务压给了董事会:成立后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负有核查职责,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板该做的三件事

  1. 算账:先测算现有股东是否具备在过渡期内实缴的能力。撑不住的,尽早走减资程序(需公告并处理债权人异议),不要拖到 2027 年扎堆;
  2. 改章程:把出资期限调整到五年以内,同步修改股东名册,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留存;
  3. 清理僵尸出资:对确实无法出资的股东,用股权转让(注意《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转让未届期股权,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不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或减资退出,别留着悬空。

新法下"认缴不实缴"的窗口正在关闭,越早动手成本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