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签了字只代表保证合同成立,能不能直接找他要钱,还看保证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确立了一个对债权人不太有利的默认规则: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旧《担保法》时代的默认规则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把这个默认值反过来了——很多老模板、老习惯还停留在旧规则上。)
两种保证的天壤之别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
| 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 | 一般不能,须先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 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 保证人的抗辩 | 享有先诉抗辩权 | 无先诉抗辩权 |
| 合同怎么写 |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 |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
一个字的差别,可能让债权人多花一年时间去执行主债务人,最后还执行不到财产。
债权人该怎么写
在保证条款里明确写:"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同时约定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和保证期间。
保证人该怎么看
签字前先确认自己签的是哪种。如果你只想"兜底"、不想被直接追偿,务必写明"一般保证"。已经签了连带责任保证的,重点转向:主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欺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保证期间不能忘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这一条比保证方式更容易让债权人"输得不明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