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除外。这里的 LPR 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几个容易踩的细节
- 锁定"合同成立时"的 LPR,不是起诉时的。合同签在 LPR 3.45% 的月份,四倍上限就是 13.8%;之后 LPR 涨跌不影响这份合同的上限。所以合同里写清签约日期很有必要。
- "四倍"是所有费用的天花板,不只是利息。同规定第二十九条: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四倍 LPR 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用"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拆分绕开上限,绕不过去。
- 砍头息不算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 企业间借贷是允许的,但必须是自有资金、非以放贷为业。职业放贷(多次、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可能被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涉及非法经营。
写借条/借款合同时,把这五项写全
- 借款金额(大小写)、出借方式与到账账户;
- 利率(年化/月化写清楚)与计息起算日;
- 还款期限、还款顺序(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 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合计不超四倍 LPR);
- 担保方式与担保人签字(注意:担保要单独写明保证方式,见下条问答)。
提醒:超过上限不是"整笔利息都不保护",而是超过部分不支持,四倍以内的照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