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救济分两类:

  1. 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确认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无六十日限制)。

实务提示:主张撤销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尽量保全会议通知、签到、表决记录等证据;章程对表决权、回避事项的特别约定,往往直接决定决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