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要抢时间,且路只有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就是抗辩抢注的核心条文。

三条路径,按性价比排序:

一、异议(注册未满 3 个月)

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这是最省钱、最快的时机,一旦错过就要走后面的撤销或无效程序。

二、无效宣告(已注册)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限制。主张理由通常是: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自己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要拿得出这些东西:

  • 抢注前自己已经在先使用,而且有一定影响(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参展记录、媒体报道、获奖);
  • 对方的主观恶意(与自己有业务往来、曾洽谈合作、同行业同地域、批量抢注他人品牌);
  • 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

三、撤三(连续 3 年不使用)

如果对方注册后根本没实际使用,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这是最实用的一招——抢注者多半不真的经营,撤三成功率高。但要注意:撤三成功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自己要赶紧重新申请,中间有被人再抢的空档。

时间线提醒

阶段时限动作
初审公告3 个月内提异议
已注册5 年内提无效宣告
已注册满 3 年未使用随时提撤三

建议:发现被抢注,先查对方商标的申请日期、类别、是否实际使用,再定路径。同时立刻补充注册自己在用的类别和关联类别(第 35 类广告销售、第 43 类餐饮等常被抢的类别尤其要注意),别只守着主业一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