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回购条款有效,但"一定能拿到钱"是另一回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条款效力,却常常因履行障碍让投资人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先看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的规则至今仍是主流: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 原则上有效,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 回购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实际履行受限制:公司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因为回购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待减资完成后履行"。

这就产生一个悖论:公司不配合减资,投资人拿着有效判决却执行不了。所以对赌对象优先选股东,不选公司。

再看能不能拿到钱

即使判赢,还要过三关:

  1. 对方有没有偿付能力——回购义务人往往是创始人,个人资产有限。签约时就该要求配偶共签或提供担保物;
  2. 股权是否已质押/冻结——回购标的股权被质押给银行,回购无法完成;
  3. 减资程序能否走通——需股东会决议 + 编制资产负债表 + 通知债权人 + 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公司账上没钱就卡死。

条款怎么写才扎实

  1. 明确回购触发条件:不仅写"未达业绩承诺",还要写"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合格 IPO""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违约"等;
  2. 明确回购价格公式:本金 + 年化单利 X%(常见 8%~12%)- 已分红,避免"合理价格"这种模糊表述;
  3. 明确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约定"收到回购通知后 30 日内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
  4. 加上担保安排:义务人配偶共签、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能加几层加几层;
  5. 约定行权期限:回购权是形成权,注意诉讼时效与约定行权期的衔接,别拖过期限。

给融资方的提醒:签对赌前先算清最坏情况——真到业绩不达标那年,自己是否拿得出回购款。签了不履行,最终结果是"股权没了、个人还背上巨额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