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金融信用监管、网络空间安全与企业外汇融资三规齐施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6-10-01)
1. 核心变化
- 金融监管总局首次以部门规章(共31条)系统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构建"列入—惩戒—公示—修复—移出"制度闭环。
- 明确三类列入情形: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入银行业的;以欺骗贿赂取得许可、伪造转让金融许可证、欺诈骗取贷款、股东及实控人滥用权利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等。
- 管理措施具象化:名单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审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的重要考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高检查频次,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名单,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中参考使用。
- 程序与救济并重:列入前须送达事先告知书,保障陈述申辩权;列入满三年移出,满一年且履行义务、消除后果、未再失信的,可申请提前移出。
2. 企业/客户应对建议
- 金融机构、类金融及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将"失信名单"纳入合规红线,重大决策(并购、融资、资质申请)前主动排查董监高及关联方是否落入列入情形。
- 已受较重行政处罚的主体,及时评估是否触及三类情形,尽早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为信用修复与提前移出预留空间。
二、公安部《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6-10-01)
1. 核心变化
- 176号令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取代实施八年的2018年151号令;监管口径由"互联网安全"扩展为"网络空间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 检查对象明确为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被精准点名;采取线上巡查与线下核查结合、日常与专项并行。
- 重点检查11项内容,含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与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等;要求建立协作机制、避免重复交叉检查,且不得收费、不得指定产品服务。
2. 企业/客户应对建议
- 凡业务涉及网络运营、数据处理或个人信息处理的企业(含制造业数字化、工控联网),不论是否自认"互联网企业",均应建立"一套台账、多部门通用"的迎检能力,依法落实等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重点排查算法推荐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与日志留存,将合规从"事后处罚"前移至"事前治理",降低被约谈、提示函乃至处罚的风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6〕23号,施行日期:2026-10-01)
1. 核心变化
- 汇发〔2026〕23号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统一国内外汇贷款定义(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发放的外币计价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 便利措施:符合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允许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借款人凭真实性证明材料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
- 同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业务办理要求与数据报送义务,外汇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
2. 企业/客户应对建议
- 有外币融资需求的企业,可借新规优化融资路径与结购汇安排,但须确保交易背景真实、材料齐备,避免因"实需"审查不通过影响用款。
- 财务部门应同步建立外汇贷款专户与数据报送台账,防范跨境资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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